为了做好硕士学位申请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 按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 按有关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4. 导师或推荐人认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第二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处、学院和导师共同负责完成。研究生处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学院、导师重点审查学位论文质量、业务能力等。资格审查的材料包括:
1. 硕士生课程成绩单。总学分及学位课学分须满足申请学科的要求,学位课平均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
2.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 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中有关内容。
第三条 论文评阅
硕士生具备上述学位申请基本条件后,可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论文评阅。导师、校学位办公室与学院共同办理学位论文的评阅。
1.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推荐人审阅并写出详细评语;
2. 聘请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的专家。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二位论文评阅人应都是外单位专家。
(1)论文抽审结果为外送者。
(2)论文提前答辩者。
3. 评阅人应是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若有一名评阅人评语属否定的,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评阅人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者保密。
从论文资格审查到完成论文评审的时间期限一般在一个月左右。
第四条 论文答辩
1. 确定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报所在学院、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2. 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相应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由教授担任,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需具有讲师职称),负责答辩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3.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在一年内可重新答辩一次。
4. 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在30~40分钟);
(3) 答辩委员会成员、来宾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
(4) 宣读评阅人及导师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5) 导师介绍申请人学习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基本情况;
(6) 休会,由答辩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a. 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b. 以无记名设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c. 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7)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评语和投票结果;
(8) 申请人致答谢词;
(9)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五条 学位授予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整理好的材料交所在学院学位秘书,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就能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然后,各学院学位秘书将全部材料交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整理后交学位委员会讨论审核。
报送学位办公室的材料如下:
1. 学院授予博士、硕士(或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情况统计表并加盖学院公章(1份);电子文档1份。
2.武汉科技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一式二份。
以上材料在6月15日或12月15日之前交学位办公室。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凡是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或在学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