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07〕97号
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应事先向研究生处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由学校按情况相应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患病新生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因病保留学籍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经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处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研究生本人须到财务处缴纳规定费用后,凭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同一学年第二学期直接到所在学院注册。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履行有关手续,或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时,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事假不超过两周、病假不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 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需要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社会实践或在职工作等,须由研究生本人事先申述理由,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由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 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论处。
(四) 在注册时间内,无本人研究生证,一律不办理注册手续。
(五)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二年半,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半至三年,特殊情况者可延长至五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得低于四年,最长可延长至六年。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的时间达到两年,博士研究生取得学籍的时间达到两年半,并符合武汉科技大学提前毕业相关条款规定,可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每年的九月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后,方可提前毕业。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课程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政治思想表现好,经导师推荐,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可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延长后学习总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学年。缩短学习年限者在办理离校手续的下个月起停止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时间内,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有作弊行为,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或“不通过”),同时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 因校内专业调整,其指导教师变动者;
(二) 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 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研究生确需转学的,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长时间治疗休养者,可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休学要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提交指定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提出休学建议,并由导师、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下列特殊原因,亦可办理休学:
(一) 经批准短期出国者;
(二) 申请创业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建议延期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休学期满后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的研究生应将研究生证交研究生处保存,并退出住宿。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在休学期结束之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并由导师、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批准同意,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应提交指定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提出复学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在职研究生申请休学或申请复学,须持其原工作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经中期考核筛选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
(二) 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硕士生累计有三门次不合格;博士生累计有二门次不合格者;
(三)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决定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如无法在校内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给退学的研究生,则采用公告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从规定的离校时间开始,不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按本校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取得答辩资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按期进行论文答辩但未获得通过的研究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如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补充进行答辩,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硕士生可在1年内补行答辩1次,博士生可在2年内补行答辩1次。研究生通过补行毕业论文答辩,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肆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研究生的的处分按《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在职研究生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校期间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研究生 学籍管理 细则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