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年级硕士研究生:
经研究,特制定《武汉科技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9年3月)。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科技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 ▶ ❈ ◀ —————————————
武汉科技大学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9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武科大研〔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在中央财政资金到账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组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宣传、组织、初评、推荐、总结上报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评审范围为:取得武汉科技大学正式学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六条 申报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达到优良(≥75.00);
(五)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2、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3、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4、获得学校认定的国家级C类及以上学科和科技竞赛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各类研究生创新实践赛事奖励,且排名第一。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正式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科研成果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成果暂未公开发表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破格参加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比,参评人数不得超过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配名额的15%。该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1、处于休学期间的;
2、有课程不及格的;
3、申报程序不完备的;
4、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5、在学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6、在科研工作等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
7、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8、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注册的;
9、其他有损学校、学院声誉行为的。
第十条 所有成果计分均应有原件(含在线出版)及相应收录检索报告证实,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申请并获得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武汉科技大学。所有成果应为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已获其他奖学金奖励(学业奖学金除外)的成果,不得再次以同一成果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班级测评、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课程学习成绩表、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论文和科研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综合评价,明确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各年级研究生以班级为单位,对申请者进行推荐测评,测评结果报送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申请者相关材料,按照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计算、核实申请者得分,并结合得分及推荐测评情况,组织评审,确定初步名单。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公开答辩等方式确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定名单,并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院按推荐指标上报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定名单。
第十九条 在学院公示阶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复查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同时按情况追究其导师责任。研究生获奖后如有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各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应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如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参评对象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最终评议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按照国家、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特制定武汉科技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截留、挪用、挤占和进行二次分配,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7)》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附件: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学术论文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
(2)学术论文(非会议论文)被SCI、SCIE、EI收录;
(3)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4)获A类学术科技竞赛获奖,或B类学术科技竞赛获奖且排序第一。
优先申请人数量超过当年学校下发推荐名额的,依据第二条相关计分标准计分排序。
二、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计算方式排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包括科研获奖得分、专利、论文及著作得分、社会工作及获奖计分和学术科技竞赛计分。
(一)科研获奖计分标准
类别 | 等级 | 作者 排名顺序 | 计分 (分/项) | 说明 |
省(部)级 科研成果 获奖 | 一 | 1 | 120 | 1、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2、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参照省(部)级奖励计分乘2。 3、市级及行业科研成果奖励参照省(部)级奖励计分乘0.7。 |
2 - 4 | 90 |
5 - 7 | 70 |
7名以后 | 50 |
二 | 1 | 80 |
2 - 4 | 60 |
5 - 7 | 40 |
7名以后 | 30 |
三 | 1 | 40 |
2 - 4 | 30 |
5 - 7 | 25 |
(二)专利、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 等 级 | 项 目 | 计 分 (分/篇) | 说 明 |
科 研 论 文 类 计 分 | T | 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直接认定 | 1、期刊分级标准以《武汉科技大学学术期刊分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2、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 3、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但此类论文计分,最多计算2篇,且第1篇按照得分的100%计分,第2篇按照得分的50%计分。 4、B类期刊中位列SCI、SSCI 4区以外的其他期刊最多计2篇。C类期刊最多计1篇。 5、同一篇文章按论文等级和分区统筹考虑,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
A | A1系列:位列中科院SCI、SSCI分区1区的期刊 | 200分/篇 | (1)位列科睿唯安JCR分区1区的期刊130分/篇; (2)位列科睿唯安JCR分区2区的期刊90分/篇; (3)位列科睿唯安JCR分区3区的期刊70分/篇; (4)位列科睿唯安JCR分区4区的期刊60分/篇; |
A2系列:位列中科院SCI、SSCI分区2区的期刊 | 160分/篇 |
A3系列:位列中科院SCI、SSCI分区3区的期刊;中文期刊自然科学前5%期刊 | 120分/篇 |
B | 位列中科院SCI、SSCI分区4区的期刊 | 60分/篇 |
SCI、SSCI分区4区的期刊以外的其他B类期刊 | 40分/篇 |
C | C类期刊 | 15分/篇 |
其 他 | 参加编著、翻译学术著作2万字以上 | 5分/部 |
专利类和软件著作权计分 | 等级 | 申报状态 | 计分 (分/项) | 1、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号),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2、以名称相同或相近的项目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发明专利受理的加分只可取其中一项加分。 3、发明专利受理至授权每项最多可计60分,不可重复计分。 4、发明专利最多计5项,除发明专利外其他专利等最多计2项。 |
发明专利 | 授权 | 60 |
受理 | 10 |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软件著作权 | 授权 | 6 |
|
|
|
|
|
|
|
(三)其他获奖计分标准
1、思想政治优秀获奖计分标准
获得国家级表彰计40分,获得省级表彰计20分;获校级荣誉称号加2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得分不累计。
2、社会工作职务计分标准
在校期间担任学校、学院或班级学生干部,根据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表现情况,依据《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骨干管理条例(试行)》进行考评加分,但最高不超过6分。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活动、文体活动等计分标准
社会实践、学术活动获得国家级表彰的累计30分,获得省级表彰的累计15分,获得校级表彰的累计8分,参加社会实践、学术及文体活动最高不超过6分,得分不累计。其中,参加各项活动计分项如下:
分 值 | 3 分/项 | 2 分/项 | 1 分/项 |
项 目 | 国际学术活动 (访学、游学、交流等) | 校外学术交流 | 其他活动 |
(1)因科研团队项目外出实践、实习的,或参加学术交流未发言或做报告的,不予计分; (2)所有活动均应提前向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报备,并提交相关影音证明材料。 |
(四)参加学术科技竞赛获奖计分标准
S = C×K1×K2
C:A类200分;B1类120分,B2类100分;C1类60分,C2类40分,C3类20分,D类10分。
K1:特等奖系数1.2;一等奖系数为1;二等奖系数为0.8;三等奖系数为0.6;其他奖项系数为0.4;
K2:排序第1系数为1;排序第2-3系数为0.8;排序第4-5系数为0.5;其他排序系数为0.4。
赛事分类认定参照学校《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17〕57号)文件执行,为鼓励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可认定为B1类。其他未列入本目录的学科和科技竞赛项目由学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三、此评选计分标准适用于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计分标准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