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2-12-0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一条 我校设立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2~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及以上专业职称,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由各学院提名经校长同意,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研究生处处长担任(或兼任)。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任期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分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及以上专业职称的院级领导、教学和科研人员中遴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由各学院提名,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由分委员会主任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是确保我校学位授予质量的关键。凡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无力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如一年中两次不参加例会),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按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和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增列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
   (六)审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核增列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名单;
   (三)审核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建议;
   (五)做出建议撤销学位的决定;
   (六)审定本院(系)本科年教育工作中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二)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三)办理学士、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四)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报送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
   (五)负责整理学位档案;
   (六)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七)承办新增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权和新增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有关申报材料;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例会两次,时间分别为6月份和12月份。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时,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所作的决议有效。同意票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参加会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或请他人代投票。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本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在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同等学力人员按我校制定的《关于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的外文摘要.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地运用第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3.完成开题报告,导师或推荐人认为提交的学位论文符合申请条件。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大学教学工作的能力.
   4.在校期间按要求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处、学院和导师共同负责完成。研究生处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学院、导师重点审查学位论文质量、业务能力等。
   1. 在校应届毕业硕士生的资格审查应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材料包括:
   (1)硕士生课程成绩单;
   (2)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中相关内容。
   2.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材料包括:
   (1)硕士生课程成绩单;
   (2)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4)申请人最后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5)申请人的外语及学科综合全国统考合格证书(原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政治思想、业务能力表现的评语。
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中相关内容。
    3. 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在答辩前两个月进行,材料包括:
   (1)博士生课程成绩单;
   (2)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不得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同一学科、专业的同一级学位。
   第三章 论文评审及答辩
   第十四条 论文评阅
   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者可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论文评阅。导师、校学位办公室与学院共同办理学位论文的评阅。
   1. 在校应届毕业硕士生学位论文的评阅:
   (1)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推荐人审阅并写出详细评语;
   (2)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的专家。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2位论文评阅人应都是外单位专家。
   a. 论文抽审结果为外送者。
   b. 论文提前答辩者。
   (3)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由研究生处送审,其它情况由研究生委托送审。
   a. 论文抽审结果为外送者。
   b. 论文提前答辩者。
   2.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1)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推荐人审阅并写出详细评语;
   (2)聘请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两位是外单位的专家。
   3.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论文评议人及评阅人应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收回专家评议意见书7份(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阅意见书3份(外单位专家二人)。
    若有一名评阅人评语属否定的,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评阅人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者保密。
    第十四条 正式答辩前研究生应向教研室(研究室)做论文报告,征求意见。经教研室(研究室)审查同意后,正式提出论文答辩申请。申请人不得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同一学科、专业的同一级学位。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
    1. 确定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报所在学院、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2.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至少有1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相应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由教授担任,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或委员。
    3.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至少包括两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相应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授担任,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4.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需具有讲师职称),负责答辩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5. 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一般不超过60分钟,硕士一般在30~40分钟);
    (3) 答辩委员会成员、来宾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
    (4) 宣读评阅人及导师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5) 导师介绍申请人学习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基本情况;
    (6) 休会,由答辩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a. 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b. 以无记名设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c. 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7)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评语和投票结果;
    (8) 申请人致答谢词;
    (9)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硕士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在一年内可重新答辩一次;博士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在两年内可重新答辩一次。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秘书将整理好的材料交所在学院学位秘书,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就能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然后,各学院学位秘书将全部材料交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整理后交学位委员会讨论审核。
    报送学位办公室的材料如下:
    1. 学院授予博士、硕士(或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情况统计表并加盖学院公章(1份);电子文档1份。
    2.武汉科技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一式二份。
    以上材料在6月15日或12月15日之前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八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注专家、学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教育部审查并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校长批准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细则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申请硕士学位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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